第十五条

有效

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漠阳江流域干流、支流两岸及水库集雨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控制采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漠阳江流域内现有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低下的林分以及宜林地等,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逐步改造为乡土树种为主的生态功能效果显著的树种,恢复地带性植被。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