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防治第十四条有效漠阳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措施,建立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