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防治第十三条有效在漠阳江流域内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所需资金应当列入项目总投资。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