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废止的理由不成立并未自行纠正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后,给予通报。附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