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予修改、废止的理由不成立并未自行纠正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后,给予通报。

附则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