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