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