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除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外,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