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四条有效禽畜饲养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以及其他可能对周围环境卫生产生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及设施,其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