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五条有效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景区、景点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景点卫生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