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厕所、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等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明确重点建设区域。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应当纳入乡村规划。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和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