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加强对环境卫生重点治理区域的整治,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活动,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卫生知识和技能宣传培训,引导居民做好家庭清洁卫生和宅前宅后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