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十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鼓励各级公共卫生机构、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自觉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