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