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异常销售情形,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