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研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
胁迫、欺骗研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