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实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责令改正;导致发生涉毒案件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政、快递企业未建立健全或者未严格执行禁毒安全保障制度的,责令改正;导致发生涉毒案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发现收寄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