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使用少量罂粟壳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没收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使用少量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