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无毒市县”“无毒乡镇”“无毒单位”“无毒社区”“无毒村庄”创建。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禁毒责任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居)民进行禁毒教育,及时报告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查禁毒品,积极开展和参与“无毒市县”“无毒乡镇”“无毒单位”“无毒社区”“无毒村庄”创建。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禁毒工作负全面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