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已废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禁毒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内容,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禁毒意识。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禁毒宣传,每年安排一定版面或者时段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提供禁毒知识读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