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结合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职业教育等,普及毒品危害和预防知识。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写、制作禁毒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宣传产品等,运用各类媒体对公民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