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参与禁毒社会服务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助禁毒事业,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社会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