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帮教和禁毒科研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