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保证农产品加工活动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收购点等农产品经营场所销售农产品的监督检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