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以及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或者变更标示牌内容的,由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