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告知农产品生产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