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进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
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三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