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

农产品生产相关技术推广机构和科研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