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