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规模化生产中产生的废水、病死畜禽和水产品、畜禽粪便等及时清运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