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