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