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