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