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露天烧烤禁止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