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露天烧烤禁止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熏制腊肉、香肠等腌腊制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