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第六十三条有效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禁止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