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第六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