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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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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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