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烧区。禁止在禁烧区及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高压电线路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