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石材加工企业应当采用湿法加工工艺,无法使用湿法工艺的应当安装收尘装置,防治粉尘污染。

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石材销售、加工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进行石材露天切割、打磨等作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