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第五十七条有效矿山开采企业应当防治扬尘污染;存放尾矿、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采取设置围挡、防尘布(网)等防尘措施;矿山开采后应当及时回填、绿化,修复生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