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济补偿等措施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