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济补偿等措施淘汰高排放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