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设备和产品。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列入淘汰类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