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砖瓦、化工、垃圾焚烧等行业大气污染整治力度。

燃煤发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燃煤发电电力调度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发电上网。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