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