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交通畅通,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