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在省、市(州)边界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利用项目,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实施环评会商;

(二)建立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大气污染源、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企业环境征信等信息的区域共享;

(三)建立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商请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四)建立大气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机制,协商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