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本省重点区域内可以实行下列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者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超载地区实行更严格的区域限批;

(三)禁止新增化工园区;

(四)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五)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