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重点区域和城市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在本省重点区域内可以实行下列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一)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者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超载地区实行更严格的区域限批;(三)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四)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五)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