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