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前款规定情形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